欧盟成员国REACH执法制度概述
根据《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
REACH)第126条规定,27个欧盟成员国应该制定本国的惩罚措施,使其适用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惩罚措施的实施。对于成员国而言,虽无详细的指导方针可循,但该法规要求惩罚措施必须有效,适度,并具劝戒性效果。
尽管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在2008年12月1日之前告知其具体惩罚措施,积极响应的成员国只有三分之二,这些国家已在其法律制度上做好了准备。其余的成员国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完成其立法工作。
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2010年6月1日前汇报其审查,监督及惩罚结果,之后每五年重新汇报一次。
截止至2009年4月,已制定执行措施的成员国有:
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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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物质的安全数据表
20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都参与了这项计划,并预计在2009年上半年执行该计划。第二个协调计划可能会在2010年由成员国协商后确定。
实施条例的附表(一)。
(a) 在委员会上讨论良好的工作方法以及热点问题;
(b) 对协调执行计划以及联合审查工作进行提议,协调并评估;
(c) 对检查官互换工作进行协调;
(d) 制定执法战略以及执法的最优方法;
(e) 将工作方法和工具传达给地方检查官;
(g) 与工业界保持联络,特别要考虑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特殊要求,如有必要,还要包括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
(h) 检查关于限制条款的提议,以便对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欧盟成员国 |
惩罚措施 |
比利时 |
罚款:22至4 000 000 欧元
监禁:8天至3年 |
捷克共和国 |
罚款:500 000 至5 000 000捷克克朗 |
丹麦 |
化学物质和产品法令第1755条,
监禁:最多2年 |
德国 |
轻度违法:最高罚款50 000欧元或1年以下监禁
重度违法:最高罚款100 000欧元或5年以下监禁 |
芬兰 |
化学品法令第744/1989条,芬兰刑法典第39/1889条
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 |
匈牙利 |
关于化学品负荷量刑罚措施的政令
罚款:50 000 至20 000 000 福林 |
爱尔兰 |
2008化学品法令(2008 S.I. 第273 条)
即席判决:最高罚款5 000欧元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最高罚款3 000 000 欧元,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
拉脱维亚 |
罚款:300 至1000拉特 |
立陶宛 |
罚款:500 至300 000立特 |
马耳他 |
罚款:466 至23 294欧元
监禁:6个月至4年 |
荷兰 |
经济犯罪法令
最高罚款670 000 欧元或6年以下监禁 |
罗马尼亚 |
罚款:6 500 至50 000 列伊 |
西班牙 |
依据国会规定 |
瑞典 |
环境法规(第29章)
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 |
英国 |
2008《化学品注册、评估和授权法规》(REACH)实施条例第2852条
即席判决:最高5 000 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公诉判决:无上限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