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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讲,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一般来讲,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性的危险物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生产、加工或者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所谓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临界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物质的数量。重大危险源可能是具体的一个企业,也可能是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某一车间、或者是某台设备。因此,分析、辨识危险源应按照系统的不同层次进行,这是防止事故的第一步。如何辨识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我们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这是做好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基础。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是变化的,应当对其定期进行检测,掌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管理的重点。危险等级一般为四级,即一级重大危险源(R≥200M)、二级重大危险源(100M≤R<200M)、三级重大危险源(50M≤R<100M)和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这里R是死亡半径。要做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重大危险源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3.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一般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者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者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触发因素虽然不属于危险源的固有属性,但它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类危险源都有相应的敏感触发因素。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事故。重大危险源也是如此,而且造成的事故可能更大。正是由于这些特性,我们对待重大危险源,要与对待重大事故一样,在事故发生前制定应急预案,以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进行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并定期检验和评估其有效程度,以便必要时进行修改。同时,要把有关应急救援知识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以便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以减少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