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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须知


1.获证组织可使用认证证书进行宣传,也可在广告上展示认证证书,但不得扩大标明的认证范围,也不能挪作他用或转借他人。
2.获证组织在向顾客宣传时,不能误导顾客,如按GB/T19001-2000实施认证,并删减了7.3的获证组织,不可声称具有产品设计职能。
3.不允许以误导性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和其任何组成部分;不允许有关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不允许在引有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对产品或过程进行了认证;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认证范围缩小时,应修改所有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广告)。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内容变更(如组织名称、地址等变更时),需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换发证书。
5.军工产品承制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附件需按获证组织规定的密级文件管理。
6.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用在签订合同时向订货方展示,不允许印刷在产品标签、包装箱上,也不允许用作传播媒介、转借、扩大其认证范围使用、挪作他用;并按获证组织规定的密级文件管理。
7.认证标志、认可标志、国际互认标志式样见附页(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获证组织需要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志时,组织应在使用前向中心提出申请并与中心签署使用协议,经中心同意后才能使用,中心监督使用情况。
8.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认可标志时,须按以下要求:
a.在需使用CNAS认可标志时应与中心认证标志(包括注册号)并列使用(见附页模式五);使用认可标志时应与中心的名称或标志在同一个页面,并且认可标志与中心认证标志内容要完整,不能取舍标志内容。需要使用英文时,认可标志中的“体系认证”英文为“MANAGEMENT SYSTEM”,中心认证标志“体系认证”英文为“SYSTEM CERTIFICATION”。
b.标志的式样、各部分的比例、认可标识的颜色须符合中心提供的样本要求,可按一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标志的样式可从中心网站上下载。
c.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歧义。
d.不准在产品上使用标志,且不应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如果在运输产品的外包装(可以合理地认为它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如大箱子)上使用标志,可描述为:覆盖本产品生产的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2000或GB/T24001-2004认证或GB/T28001-2001认证,或提供此项服务的管理体系通过了GB/T19001-2000或GB/T24001-2004认证或GB/T28001-2001认证;不能给出产品认证的印象。
e.不允许将标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上。
9.认证资格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宣传。
10.如发现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不正确使用,中心将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也可能导致证书和标志的停用或撤销认证资格,以及采取其他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