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I认证基本法则
自由选择职业
1.1
不可雇用受强迫劳工﹐奴隶或非自愿的囚犯劳工。
1.2
不可要求劳工付〞押金〞﹐或将身份证明文件交予雇主保管。雇员给予雇主合理的通知期后﹐可自由离职。
尊重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
2.1
雇员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参加或组织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同时﹐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雇主须对工会的活动和会内之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
劳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执行代表的职务。
2.4
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法例限制﹐雇主须提供方便﹐协助发展相辅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挠态度。
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3.1
雇主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注意相关行业的工业安全知识及危险。雇主须采取足够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尽量减少在工作地点的潜在危险﹐以避免雇员因执行勤务﹐在相关情况下或在执行勤务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损。
3.2
雇主须定期提供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培训﹐并将资料存盘。此等培训应为新聘劳工或调任新职的劳工重新举办。
3.3
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清洁的厕所设备和饮用水。如有需要﹐亦须提供储存食物的卫生设备。
3.4
若雇主为雇员提供住宿﹐住宿环境必须清洁和安全﹐并符合雇员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则的公司须委任一高级主管为代表﹐负责劳工的健康及安全。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须制定参与及协助制定政策和计划﹐为被发现当上童工的儿童﹐提供过渡性的服务﹐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长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在夜间或危险场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序﹐须与国际劳工组织标准的相关条文一致。
基本生活工资
[1] 5.1
每个正常工作周的工资及福利﹐至少须达到当地的法定标准或业内的参考标准﹐并以较高者为主。在任何情况下﹐雇员工资除应足以维持基本需求外﹐也应在此之上有所剩余﹐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员在入职前应获发书面通知﹐清楚说明有关工资的聘用条件﹐并在每次发薪时﹐收到有关支薪期内工资的书面说明。
5.3
严禁以扣减工资作为纪律惩处﹐也不可在没有当地法律依据且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扣减工资。所有纪律惩处的办法﹐皆应记录存盘。
工作时间不可过长
6.1
工时必须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及业内参考标准﹐并以保障较大者为准。
6.2
在任合情况下﹐雇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并雇员平均每7个连续工作天﹐须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须属自愿性质﹐每周不可超过12小时﹐也不可视为常规安排.同时﹐应以较高额度之加班费做补偿。
不可歧视雇员
7.1
雇员不可因种族、阶级、国籍、宗教、年龄、残障、性别、婚姻状态、性取向、工会会籍或政治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赔偿、培训、晋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视。
正常劳资关系
8.1
在所有情况下﹐雇员的工作必须以当地法律或惯例认可的劳资关系为基础。
8.2
不可利用仅供劳力合约、分包合约、家庭代工方式﹐或透过一些无意传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劳资关系的学徒训练计划﹐或利用过期使用定期劳资合约, 来逃避雇主在劳工法或社会福利法规定下﹐因正常劳资关系而必须向雇员负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