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一、总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分项目名称: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固定的生产场所, 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 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 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 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四、实施机关:
(一) 列入《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二)《市局发证的计量器具产品目录》外的计量器具生产单位,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考核
由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2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证明的生产地址现场,进行生产条件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市技监局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区县技监局每个系列800元,每个型号10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产品扩项、到期复查、移地生产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法人单位(含生产地址异地)合法证明及复印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申请单位自评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4、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适用于首次申请、产品扩项);
6、有关《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二)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有关变更单位的证明文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可复印);
3、变更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
4、变更后法人单位合法证明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