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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1、适用范围:获得认证的农场/农场组织在获证后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依据本文件的原则。

  2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2.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2.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2.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2.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2.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2.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2.7 注册号

  2.8 证书号

  2.9 认证产品范围

  2.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2.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2.12 发证时间

  2.13 证书有效期

  3、 认证标志式样

  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4.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4.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4.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4.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