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1 范围
GB/T18407的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畜禽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评价原则、防疫措施及其他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畜禽类产品加工厂以及产品运输贮存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840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eqvISO 5666-1~5666-3∶1983)
GB/T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neqISO/DP8288)
GB/T7483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neqIS06595∶1982)
GB/T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eqvIS06703~1∶1984)
GB/T7492 水质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67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 (废水部分)
国家环保总局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8407的本部分。
全进全出
将同一生产单元内的所有畜禽同时转进转出,并进行清洗、消毒、净化的养殖模式,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源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4 要求
4.1 选址与设施
4.1.1 畜禽养殖地、屠宰和畜禽类产品加工厂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选地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开。
4.1.2 养殖区周围500m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4.1.3 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畜禽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地。
4.1.4 养殖地应设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具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后应符合GB7959和GB14554的规定,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排放㈩的生产和加工废水应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
4.1.5 饲养和加工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肉类加工厂卫生应符合GB12694的有关规定。
4.2 畜禽饮用水、大气环境
4.2.1 畜禽饮用水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畜禽饮用水质量指标
项目 指标 项目 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以F计),mg/L ≤1.0
汞,mg/L ≤0.001 氯化物(以Cl计),mg/L ≤250
铅,mg/L ≤0.05 六六六,mg/L ≤0.001
铜,mg/L ≤1.0 滴滴涕,mg/L ≤0.005
铬(六价),m9/L ≤0.05 总大肠菌群,个/L ≤3
镉,mg/L ≤0.01 pH 6.5~8.5
氰化物,mg/L ≤0.05 — —
4.2.2 生产加工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项目 日平均 1h平均
总悬浮颗粒物(标准状态),mg/立方米 ≤0.30
二氧化硫(标准状态),mg/立方米 ≤0.15 ≤0.50
氮氧化物(标准状态),mg/立方米 ≤0.12 ≤0.24
氟化物,μg/(d立方米·d) ≤3(月平均) —
铅(标准状态),ug/立方米 季平均1.50
4.2.3 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指标
序号 项目 单位 场区 禽舍/雏成 猪舍 牛舍
1 氨气 mg/立方米 5 10/15 25 20
2 硫化氢 mg/立方米 2 2/10 10 8
3 二氧化碳 mg/立方米 750 1500 1500 1500
4 可吸入颗粒(标准状态) mg/立方米 1 4 1 2
5 总悬颗粒物(标准状态) mg/立方米 2 8 3 4
6 恶臭 稀释倍数 50 70 70 70
4.3 水质要求
无公害畜禽类产品加工水质应符合表1的要求。
4.4 防疫要求
4.4.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GB16549规定的要求进行。
4.4.2 采用“全进全出”养殖管理模式,生产地应建有隔离区。
4.4.3 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禁止其它家畜禽进入养殖场内。
4.4.4 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防疫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畜禽按 GBl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5 消毒要求
4.5.1 养殖场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畜禽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4.5.2 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
4.5.3 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5 试验方法
5.1 畜禽饮用、加工水质检测
5.1.1 砷的测定按GB/T7485执行。
5.1.2 汞的测定按GB/T7468执行。
5.1.3 铜、铅、镉的测定按GB/T7475执行。
5.1.4 六价铬的测定按GB/T7467执行。
5.1.5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7486执行。
5.1.6 氟化物的测定GB/T7483执行。
5.1.7 氯化物的测定按GB/T11896执行。
5.1.8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GB/T7492执行。
5.1.9 大肠菌群的检测按GB/T4789.3执行。
5.1.10 pH的测定按GB/T6920执行。
5.2 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5.2.1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按GB/T15432执行。
5.2.2 氧化硫的测定按GB/T15262执行。
5.2.3 氮氧化物的测定按GB/T15436执行。
5.2.4 氟化物的测定按GB/T15433执行。
5.2.5 铅的测定按GB/T15264执行。
5.3 场区、舍区环境质量检测
5.3.1 氨气的测定按GB/T14668执行。
5.3.2 硫化氢的测定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环境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执行。
5.3.3 二氧化碳的测定按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5.3.4 可吸入颗粒的测定场区按GB11667执行,舍内按GB/T17095执行。
5.3.5 恶臭的测定按GB/T14675执行。
6 评价原则
6.1 无公害畜禽类产品生产加工环境质量必须符合GB/T18407的本部分的规定。
6.2 取样方法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6.3 检验结果的数值修约按GB/T817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