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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关于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的实施情况,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求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我局拟建议总局对该规章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初步提出如下。  
    一、明确一些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认定方式和程序,为此将该规章第六条第二段修改为:  
    “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考试机构的条件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复审期限改为4年,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四年内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参加过用人单位或发证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未发现存在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三、为体现政务公开,杜绝假冒证件,方便公众查询,为此将该规章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句:  
    “为方便公众查询,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信息录入到质检总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中。”  
    四、取消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吊销作业人员证的规定,同时,将造成特大事故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改为造成重大事故,为此将该规章第三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明确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定义,将机电类特种设备改造人员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将质保工程师、焊接责任工程师、质检责任工程师以及理化试验人员、压力容器(含气瓶)设计及设计审批人员纳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为此将该规章附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和项目目录》第02项、第03项、第04项、第05项、第06项、第07项、第08项、第11项作如下修改:  
    作业种类“压力容器作业”中的“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改为:“压力容器操作(含压力容器充装、带压密封)”。  
    作业种类“压力管道作业”中的“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改为:“压力管道巡检、带压封堵、带压密封”。  
    作业种类“电梯作业”、“起重机作业”中的“机械安装维修”、“电气维修”改为“机械安装维修改造”、“电气维修改造”。  
    作业种类“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中的“维修”改为“维修改造”。  
    作业种类“特种设备管理”中增加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质检责任工程师以及理化试验人员”、“压力容器设计(含气瓶)及设计审批人员 ”,相应项目的备注栏中增加“注明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  
    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传真反馈至我局综合处。  
    传  真:010-82260190 
    联系人:李宣庆,010-82261695,1391160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