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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亟需加强国际合作


因不同国家的有机认证标准和法规存在差异,导致有机食品在出口过程中遭遇不少障碍。专业从事有机食品技术研究和认证的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尤文鹏、邰崇妹、肖兴基等专家认为,我国必须与国外有机认证和认可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破除认证产品出口中的绿色壁垒、更好地促进我国有机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初的有机认证源于非政府的有机认证机构,是为达到有机食品标准的产品加施有机标签的民间行为,这种标签可用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随着国家与有机食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的发布和不断完善,有机认证已经不再是民间认证行为,而是按照政府的标准和法规所进行的“专业性合格评定”。我国实施的是政府主导的有机认证认可管理。针对有机产品认证,我国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有机产品(GB/T19630-2005)标准》等法规和标准。

  有机认证具有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双重性质,认证范围涉及从土壤到餐桌的每个环节。有机标签是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可以在某些国家进行销售的最直观的有效依据,其内容一般包括认证机构名称、产品来源地和进口国有机标识等。一般而言,有机消费者对有机标签的选择趋向性不会决定产品是否可以进入这些国家,但会直接影响其销量。对于进口有机产品而言,在进入最终销售市场前,如果其供应链涉及其他几个国家,那么,生产、加工等所有环节除了必须符合进口国有机认证标准和法规要求外,有时还会受到生产加工所在地标准和法规的约束。进口有机食品的跨国供应链的有机认证一般都由几个认证机构根据相应的一个或多个进口国标准和法规在供应链的不同环节分别进行有机认证。在这些有机认证过程中,某个认证机构通常不可能进行所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有机认证,因此,他们必须在每个环节都顾及其前后的认证结果,并注意使其紧密衔接。在有些情况下,由于缺少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认可,或认可程度不够,就会使有机食品的国际认证与贸易变得更加复杂。

  有机标准和法规是各个国家出于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提供健康食品的综合考虑而制定的。由于有机产品在进入已经实施有机标准和法规的国家时,其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有机认证的要求,因此,有机标准和法规也被一些人称为“绿色技术壁垒”。

  据具有多年有机产品出口认证经验的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尤文鹏等专家称,由于我国还没有与其他国家在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方面正式实现官方互认,因此,我国的有机产品通常在出口时,必须由进口国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而在实际的有机产品流通中,进口国的管理部门和消费者通常更信任在本地注册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所以,我国有机产品的出口企业,为了使其产品能够进入多个国家的有机产品市场,其产品的生产需要符合多个进口国的有机标准和法规。我国的有机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直接支付多个国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外,还要承担更多的为满足多个进口国的有机标准和法规所要求的生产及管理成本,因此,有机产品出口认证已经给出口国的企业增加了成本、加重了经济负担。

  为此,我国一些有机认证机构与国外有影响的有机认证机构开展了有机认证的合作。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已经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的批准,获准分包美国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CIA)及日本有机和自然食品协会(JONA)在中国境内开展联合有机认证活动的资质。

  OFDC是国内最早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和国际合作,也是我国唯一同时获得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简称IFOAM)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目前,该中心已与世界上30多个国际知名的有机认证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MLA),部分获得OFDC认证的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欧洲、北美、澳洲、东南亚等国际市场。

  实践表明,借助OFDC国际合作的平台,我国获得有机认证的食品可销售到美国、日本、欧洲等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有机食品消费市场,也倍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机市场认可。

  据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专家介绍,经历了十多年的国际合作,我国从事有机认证国际合作的机构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1.在深刻掌握国际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应用这些标准和法规来指导我国有机食品生产,不但促进了我国有机食品的顺利出口,还减少了出口企业因直接申请国际认证所带来的高额成本。2.包括OFDC在内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进口的有机食品方面,已经具备了为国家有机食品进口监管部门提供立法技术支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