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一、认证申请
1、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3) 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
4) 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5)准及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6)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
7) 产品按规定具有生产许可证(指8)国家规定产品),9) 质量稳定可靠,10) 能正常批量生产,11) 有足够的供货能力,12) 具备13) 售前、售后的优良服14) 务和备15) 品、备16)件的保证供应。
17)产品依据CECP确认的产品标18) 准或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9)产品节能性能符合CECP的要求,20) 其能效指21) 标22) 应满足CECP确认的能效标23) 准或制定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2、提交《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及下列证实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2) 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3) 同4) ,5) 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6) 产品注册商标7) 证明;
8)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9) 印件(有要求时);
10)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11) 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12) 产品标13) 准(指14) 产品明示标15) 准,16) 如执行国家标17) 准则不18) 必提供);
19)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20) 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21)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22) 制造厂质量手册;
23) 需要时,24) 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上述材料的要求详见《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的填写须知。
3、确认申报材料
CECP将对企业所填报的申请书和有关证实材料进行确认。
1)对产品标准的确认
CECP标准协调部依照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 准和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 准, 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标 准进行确认。
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 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a) 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b) 准;
c) 国家标d)准;
e) 行业标f) 准;
g) 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h) 案的企业标i) 准;
j) 国外标k) 准(仅限境外企业)。
产品标准确认原则:
a) 产品标b) 准符合CECP发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c》 准和技术要求目录》;
d) 产品标e) 准水平应达到或超过《节能产品认证用标f》 准和技术要求目录》中相应标g) 准的水平。
h) 标i) 准应具备j) 完整性、协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
2)产品性能(含能效指标)/安全合格证明的确认
? 申请方应依据产品标? 准进行产品性能检验,? 所提交的产品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检验报告的检测项目应包括产品的所有重要检验(试验)项目,b) 且不c) 少于相应产品标d) 准规定检验(试验)项目的95%;
e) 形成该报告的试验应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f) 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g) 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h) 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i) 申请方应提交检验报告原件或加盖检验机构公章的检验报告复j) 印件;
k) 在提交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时,l) 其检验报告应在一年有效期内;
m) 提交报告的优先顺序:
? 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标? 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 其它级别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标? 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 企业出具的符合产品标? 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
? 企业其它自检报告。
? 依据产品能效标? 准或技术要求对申请方产品能效指? 标? 进行初步确认。
? 对列入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 申请方应提供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或安全型式试验报告。对未列入国家强制安全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 申请方应按相应的国家安全标? 准提供各级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产品安全检验报告。若申请方在提交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时无安全检验报告,? 可在实施产品能耗指? 标? 检验的同? 时,? 进行产品安全检验。以确认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 准。
4、受理认证申请
1)受理认证申请程序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
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CECP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二、质量体系审核
1、质量体系审核依据
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 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2、《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1) 基本要求:
受审核方应依据不低于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2) 特殊要求:
为了充分体现节能产品认证的特点,结合节能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受审核方除应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特殊要求。
应制定产品能效目标 并有效实施;
产品设计应考虑有关能效标 准的要求, 设计结果应形成文件, 并对其进行有效验证/确认;
应对有关的能效标 准、技术要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对影响能效指 标 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有关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应对有关的分承包方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应对影响产品性能/节能性能的关键指 标 和过程参数进行有效控制, 对特殊/关键工序进行现场确认;
对受控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规定进货验证/检验和试验要求;对影响产品性能/节能性能的关键指 标 应明确规定过程检验和试验要求及方法;应依据产品能效标 准/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最终检验标 准及方法。应认真执行有关的验证/检验/试验标 准或技术要求。对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应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有效控制, 对受控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3、质量体系审核实施
1) 文件审查
CECP在认证合同 生效后10日内完成对申请方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的审查。
文件审查符合要求后, 向企业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 并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核时间。
文件审查不 符合要求的, 亦向企业发出《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报告》, 同 时写明文件中存在的不 合格或需要说明、补充的内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文件修改或补充。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审核时间。逾期不 对文件进行修改补充的, 视为自行撤销认证申请。
2) 审核计划的确认
文件审核通过后,CECP检查部确定审核组人员,由审核组编制《审核计划》,通知受审核方,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受审核方盖章进行最终确认。
3) 现场质量体系审核
CECP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 依据GB/T19002―1994、CCEC/T03-2000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 对受审核方进行现场质量体系审核。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与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同, 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 标 /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核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 /效率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对受审核方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审核的重点是:
a) 产品能耗指b) 标c) /效率的确定、设计验证/确认,d) 特别是批量投产前的验证/确认过程。
e)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采购过程;
f) 产品生产过程,g) 特别是影响产品能耗指h) 标i) /效率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
j) 检验和试验过程;
k) 现场确认、核实。
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的范围和程度依以下不 同 情况确定:
a) 受审核方已获得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b) CECP对受审核方的质量体系不c) 再进行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d) 重点依据CCEC/T03-2000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e) 受审核方未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f) CECP将对受审核方实施全要素的质量体系审核。
4) 不合格项整改
现场审核中, 如发现不 合格项, 由审核组提出《不 合格报告》,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 最长不 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审核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 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
现场审核中, 如发现严重不 合格项, 审核组可做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审核通知单》。受审核方可在半年内提出复 审申请。
对纠正措施无效以及未申明理由且超过规定的纠正措施期限未进行整改, 或终止现场审核后, 未在半年内提出复 审申请的, 撤销其本次认证申请。
三、产品检验
1、产品抽样检验依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及其引用的相关标准。
2、《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CECP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能效标准、安全标准、检验标准制订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备案。其内容主要包括:认证产品的适用范围、引用的有关标准、能效指标及重要性能安全指标要求(节能认证的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要求、产品抽样检验原则、综合判定原则、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要求等。《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是综合的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依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3、产品抽样检验
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负责组织对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首次检验、监督检验和复检)。
检验机构协调部负责评价和选择承担节能产品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并发布选用的检验机构名录。检验机构协调部本着就近的原则并结合申请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1)由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依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及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具体抽样范围和数量,与企业协商确定后,发出《产品抽样通知书》;
2)由检验机构协调部指定审核组或其它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申请方负责将样品送达CECP指定的检验机构。
3)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产品检验费由申请方按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直接交纳。
5)检验机构向CECP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CECP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方。
四、评定与注册
1、评定人员
节能产品认证评定组通常包括5-7人,由技术专家组成员、管委会委员、CECP技术负责人共同组成。
2、评定依据
评定依据主要包括:“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及CECP检查部出具的相应的评价报告;“产品抽样检验报告”及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出具的相应的评价报告。
3、认证评定
1) CECP组织评定组,按照评定依据,对申请方的质量体系审核结果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认证评定意见。CECP主任依据专家评定组的评定意见,做出认证注册与否的判定。对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的申请方及其产品签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 根据评定结论,CECP向申请方发出《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2、注册手续
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申请方/受审核方,在接到《节能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应办理以下注册手续:
1)签订《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协议书》;
2)领取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办理节能标志使用事宜。
CECP将依据认证结果,对获得认证的申请方及其产品,按《公布和公告管理办法》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