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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产品生产企业须知


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产品生产企业须知

各汽车产品(整车和汽车底盘)生产企业请特别注意以下各条款。对于不能满足本须知1、2、3、4、5、6、9条的企业,其获得的3C产品认证证书将被撤销或暂停。
1、各企业必须保证生产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一致,如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和外观变更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并经确认,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
2、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以下文件:文件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供应商控制程序、关键零部件检验/验证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例行检验程序、确认检验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审程序、认证标志管理程序、产品变更控制程序以及工艺文件、检验文件等。
3、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产品生产企业须具备检测排气污染物(如点燃式发动机怠速排放、压燃式发动机自由加速等)、四轮定位或侧滑、前照灯、制动等相关项目的仪器设备(或采用等效的其他检测方法)。关键联接件和紧固件的扭紧力矩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4、企业应按要求进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见附表)。
5、企业应向检查员出示在两次检查之间的各种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且真实准确,以证实企业确实进行了上述的全部检验。在检查企业时,检查员必须目证企业的检验员进行关键扭紧力矩的检验以及用检定过的仪器设备或其他等效方法对排气污染物(如点燃式发动机怠速排放、压燃式发动机自由加速等)、四轮定位或侧滑、前照灯、制动进行检测。
6、企业应保证有关测量与试验设备的性能特性,诸如量程、精度等均符合要求并保证所有设备的量值的计量溯源性和处在校准有效期内。同时应保证检定、校准证书及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7、应抽取已经企业检验合格的成品汽车作为检测样品,可在成品库或装配下线合格车中抽取检测样品进行现场指定试验。
8、企业要求延期检查时,理由应充分且须递交书面申请,延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须办理证书暂停手续,但在年度内必须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检查的工厂,证书将予以撤销。对工厂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审查内容至少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4、5、9要素(进货检验、过程控制、下线检验和产品一致性),其它内容由检查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但每4年必须覆盖所有要素。在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必须有一种获证产品在生产,以后每年监督检查时,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主动向认证机构申报,以便对前一年未检查的获证产品进行检查,但每4年应对企业所有获证产品(按类型)完成一次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的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但如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产品类别和生产能力与初始工厂检查有较大区别时,应酌情增加,但原则上监督检查的总人日数不超过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9、生产场地搬迁,持证人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在没有得到认证机购的确认前,新产地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厂并加施CCC标志。
10、企业应确保CCC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检查处
   200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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