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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自我声明产品申报指南


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公告中将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由CCC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根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上述适用于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不再发放CCC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CCC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CCC证书注销手续


2019年12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和明确有关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26号),增加以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为基础的CCC自我声明评价实施方式。第一时间完成了在CCC自我声明中使用CVC产品认证证书信息报送等准备工作。本申报指南旨在帮助帮助整机及零部件企业充分理解公告要求,合理应对法规风险,在政策过渡期顺利进行CCC自我声明申报。


01

适用CCC自我声明方式的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和代码

1

电动工具

电钻(0501)

2

电动砂轮机(0503)

3

电锤(0506)

4

电焊机

直流弧焊机(0603)

5

TIG弧焊机(0604)

6

MIG/MAG弧焊机(0605)

7

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8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热熔断体(0205)

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0207)

10

低压电器

漏电保护器 (0306)

11

断路器(0307)

12

熔断器(0308)

13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0302)

14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0304、0307、0309)

15

继电器(0303)

16

其他开关(0305)

17

其他装置(0304、0305)

1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19

小功率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0401)

20

家用电器

电动机-压缩机(0704)

21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汽车安全带(1104)

22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23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2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25

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26

车身反光标识(1118)

27

安全玻璃

汽车安全玻璃 (1301)

28

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

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