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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有关日常指定的工作安排,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日常指定的实验室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日常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日常指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