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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检查员的管理,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检查员是指从事绿色食品文审和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第四条 在自愿的基础上,检查员可以由中心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推荐,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心申请,经中心统一培训、考核、注册,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

  检查员的来源包括各级绿色食品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检查员不得来源于生产企业。

  第五条 绿色食品认证检查实行检查员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绿色食品认证检查的所有检查员。

  第二章 检查员注册级别和专业类别

  第八条 检查员按以下3个级别进行注册:

  1.实习检查员

  2.执行检查员

  3.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 各级别检查员分以下3个专业类别: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加工业

  第三章 检查员注册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注册的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个人素质

  1.1热爱绿色食品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1.2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质量认证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掌握绿色食品认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标准及有关规定。

  1.3具有良好观察能力,并能根据客观证据做出正确的判断。

  1.4具有良好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够客观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见。

  1.5具有履行检查员职责所需的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能力,具有有效开展检查工作所需的个人组织能力和人际交流能力。

  1.6身体健康,具有从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2.教育和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至少2年相关专业技术或相关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视为符合教育经历。

  3.培训经历

  3.1申请注册检查员应完成中心有关检查员培训课程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培训课程内容包括有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绿色食品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认证程序、认证检查方法和内容及相关的专业知识等。

  3.2培训内容分为3类:绿色食品种植业检查员培训、绿色食品养殖业检查员培训和绿色食品加工业检查员培训。

  3.3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检查考试。

  3.4考试合格,颁发《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

  3.5《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

  4.绿色食品检查经历

  所有检查经历应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方为有效。

  第十条 依据检查经历对检查员进行分级:

  1.实习检查员申请人没有检查经历要求。

  2.执行检查员申请人应有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实习检查经历,且在执行检查员或高级检查员指导下完成至少5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3.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应有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并有2年检查经历,且完成了至少10个企业的认证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员应具有与申请注册专业类别相符合的专业知识:

  注册种植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农学、园艺、土肥、植保、农业环保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养殖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畜牧、兽医、动物营养或水产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注册加工业专业的检查员应具有食品加工、发酵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文凭。

  第十二条 检查员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应系统学习由中心指定的相关专业课程的学习,并通过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关院校组织的各门专业课程的考试,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实习检查员不能扩大注册专业类别;高级检查员、执行检查员可以扩大注册专业类别,其扩大注册的专业类别需从申请注册实习检查员开始。

  第四章 申请、评定和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各级别检查员人员分别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中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与中心签署保密协议,确保不泄露申请认证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签署一份个人申明,声明其保证(或已经)遵守绿色食品检查员行为准则,并已正式记录和妥善处理了对其行为的投诉,以避免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各级检查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实习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绿色食品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教育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2.执行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实习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3.高级检查员。申请表格,省绿办或中心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执行检查员注册证书,检查经历证明,保密协议书,个人申明,3张免冠1寸照片。

  第十七条 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中心对评定合格的申请人予以注册,并颁发相应级别的《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员姓名,注册级别,注册专业类别,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注册编号,注册机构名称等。

  第五章 检查员工作职责、权利和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检查员依据注册的级别,具有相应的工作权限:

  1.实习检查员无权独立进行认证检查。

  2.执行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3.高级检查员有权独立对所在省、国内其它区域和国际绿色食品进行认证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员依据注册的专业类别,承担相应的检查任务:

  1.种植业专业类别。承担初级农产品(包括林产品等)、加工产品(或饲料)的主原料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2.养殖业专业类别。承担养殖业(畜禽、水产)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3.加工业专业类别。承担加工产品及其所用生产资料等认证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员的工作职责及权利:

  1.按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申请认证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文审,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绿色食品认证的有关要求。

  2.现场检查申请人的操作过程和质量控制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标准及有关规定。

  3.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

  4.综合评估所有信息和检查情况,向中心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字负责。

  5.有权向中心申诉对检查员的各种投诉。

  6.有主动辞走权。

  第二十三条 检查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遵守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及中心的规章制度和保密协议。

  2.严格按照注册专业类别从事检查工作。

  3.不断学习检查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检查能力。

  4.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检查对象现状,保证检查的公正性。

  5.检查员在检查前后一年内不得和申请认证企业有任何咨询服务关系;可以提出生产方面改进意见,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市场建议接受任何经济回报。

  6.不应向申请认证企业作出颁证与否的承诺。

  7.除非法律有所要求,或经申请认证企业和中心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讨论或披露任何与检查活动有关的信息。

  8.到少数民族地区检查时,应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

  9.不接受申请认证企业、定点环境监测机构、定点产品监测机构的酬劳、礼品或其它任何形式好处。

  10.不以任何形式损坏中心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11.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12.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认证机构的检查员。

  第六章 升、降级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升降级管理及3年换证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据检查员检查的企业数和产品数及检查情况,实行计分制量化管理。检查员的基准分均为100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加分:

  1.1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企业,加5分。

  1.2按注册专业类别,每检查1个产品,加2分;3个以上系列产品,每个产品加1分。

  1.3每参加一次中心举办的培训班,并通过培训考试,加5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扣分:

  2.1未按绿色食品认证程序规定时间完成申请材料文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检等职责,每超过1天,扣1分。

  2.2未按《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抽样,随意减少或增加检测项目,每随意增加或减少一个项目,扣2分。

  2.3按照绿色食品检查员现场检查项目及评估报告的要求,每缺少一个必要内容,扣2分。

  2.4申请认证材料中每缺少一个必要文件,扣3分。

  2.5申请认证材料中填写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错一处,扣3分。

  2.6申请认证材料表明申请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违反了绿色食品认证标准,而检查员文审时,由于工作疏忽而未能指出,每疏忽一处,扣10分。

  2.7在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检查或产品年度抽检时,发现不合格项目,经确认责任系检查员工作疏忽所致,每个项目扣10分。

  3.年度考核时,依据检查员总分进行升、降级管理:

  3.1总分≥150分,实习检查员晋升为执行检查员,执行检查员晋升为高级检查员。

  3.2总分≤100分,高级检查员下降为执行检查员,执行检查员下降为实习检查员,实习检查员需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检查资格:

  1.与申请人合作(或提示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认证产品规模或隐瞒违反绿色食品认证标准中有关内容,而骗取绿色食品认证的。

  2.严重违反检查员行为准则或由于工作疏忽而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查员需在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中心提出更换注册证书的书面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由中心制定和修改,由中心负责实施、组织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